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工作评价流程
(一)新设立的托育机构,应该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民政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及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皖卫发[2021]14号)的通知要求,对卫生评价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先到卫健委备案,再向临泉县妇幼保健院提交《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 及相关材料。
(二)县卫健委组织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等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标准(见附件2)的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3) 。
卫生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通过县妇幼保健院反馈至县卫健委。
(三)凡卫生评价为“合格”的托育机构,即可向卫健委申请注册。
(四)对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县妇幼保健院应根据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指导,托育机构整改后方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二、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流程
(一)已经注册的托育机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每3年接受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的要求,在取得《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报告》后,每三年须向县妇幼保健院提交《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见附件1)
(二)县妇幼保健机构有关专业人员,根据《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标准》的要求,集中安排对提交申请的托育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卫生保健综合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卫健委,通过卫健委告知申请托育机构单位。
(三)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合格”的托育机构继续规范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对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为“不合格”的托育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函告同级教育部门。托育机构整改后可重新书面申请卫生保健综合评估。
三、新设立托育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及托育机构每3年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申请时应提交材料如下:
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卫生保健人员《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工作人员《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和炊事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登记表,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岗位、健康证有效期限。
5.托育机构平面布局图(门卫室、保健室、睡眠区、活动区、清洁区、盥洗室、卫生间、食堂、配餐区、洗消间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并标明面积) (3年复审如无变化不用重复提供)。
6.保健室平面布局图及设施设备清单。
7.《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新设立或新装修托育机构须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的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
9.《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如设立卫生室者需提供)
卫生评价必达项目
1.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3.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4.工作人员上岗前需取得《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5.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6.保证儿童每人一巾一杯(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附件下载:
附件一: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附件二: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
附件三: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_________:
本托育机构拟于 年 月,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特向贵单位申请对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类别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得分 |
备注 |
环 境 卫 生 (15分) |
周围环境 |
2 |
² 周围环境安全、远离污染源(垃圾站、变电站、煤气站、加油站、菜市场、KTV等)(1分) ² 静园情况下噪音不超过50dB(1分) |
|
|
园内总体布局 |
1 |
² 园(所)内建筑物、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1分) |
|
|
|
儿童户外活动场地 |
4 |
² 户外活动场地日照充足,地面平整、防滑、排水通畅无积水(1分) ² 户外游戏场地面积每人应不少于3平方米(1分) ² 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1分) ²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1分) |
|
|
|
活动场地与设施安全性 |
3 |
²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² 活动设施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1分) ²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
|
|
|
建筑物安全性 |
3 |
² 托育机构儿童房应布置在首层(也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作为游戏场地的平屋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1分) ²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距离地面垂直高度高于1.3米,栏杆间距应小于9厘米(1分) ² 平开窗距地面垂直高度1.3米以上(1分) |
|
|
|
托育机构门卫室 |
2 |
² 设立门卫室(2分) |
|
|
|
活 动 区 (15分) |
面积 |
3 |
² 有儿童活动区、喂奶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1分) ² 活动区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班(乳儿班)、35平方米/班(托小班)(2分) |
|
|
室内安全 |
6 |
²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1分) ² 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1分) ² 电源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6米(1分) ² 墙角、台阶、水池、窗台、门角均无棱角(1分) ² 室内设双扇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米(1分) ² 不设置门槛、弹簧门、推拉门(1分) |
|
|
|
室内环境 |
4 |
² 室内空气流通、光线明亮(1分) ² 所有活动室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1分) ² 有纱门纱窗(1分) ²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1分) |
|
|
|
桌椅 |
2 |
² 儿童用桌椅符合儿童年龄特点(2分) |
|
|
|
睡 眠 区 (10分) |
面积 |
2 |
² 有儿童睡眠区(1分) ² 每间睡眠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1分) |
|
|
室内环境 |
5 |
²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1分) ² 室内设双扇开门,其宽度不小于1.2米(1分) ² 不设置门槛、弹簧门、推拉门(1分) ² 室内空气流通,有纱门纱窗(1分) ² 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1分) |
|
|
|
睡床和被褥 |
3 |
²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睡床,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2分) ² 儿童有独自使用的被褥(1分) |
|
|
|
清 洁 区 / 卫 生 间 (20分) |
设施要求 |
6 |
²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2分) ² 清洁区、卫生间分间或分隔(1分)有独立的卫生间、盥洗室(1分) ² 卫生间、盥洗室有自然通风,地面选择防滑、易清洁的材料(2分) |
|
|
卫生间设施 |
6 |
² 每班卫生间内有污水池,(2分) ² 每班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2分) ² 单独设置成人厕位,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2分) |
|
|
|
盥洗室设施 |
4 |
² 有流动水洗手装置 |
|
必达项目 |
|
² 每班盥洗室内水龙头不少于3个(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1分) ² 盥洗池高度、宽度符合要求(上沿离地面的高度为0.4-0.45m,宽度为0.35-0.4m)(1分) ² 盥洗室内设有保教人员清洗物品的水池(2分) |
|
|
|||
水杯与毛巾 |
4 |
² 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 |
|
必达项目 |
|
²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2分) ²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1分) ²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1分) |
|
|
|||
食 堂 / 配 餐 区 (20分) |
行政许可 |
|
²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
|
必达项目 |
房屋与设施 |
7 |
² 食堂面积每100人设置30平方米用房(2分) ² 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2分) ² 有独立的食品库房、食品洗切、烹制和洗消等加工操作场所,布局合理(2分) ² 有洗荤菜、素菜、淘米和污物的专用水池(1分) |
|
|
|
病媒生物的控制 |
2 |
² 有消除苍蝇的设施和措施(1分) ² 有防鼠、灭鼠和消灭蟑螂的设施和措施(1分) |
|
|
|
食品放置和留样 |
2 |
² 用具、食品生熟分开放置(1分) ²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1分) |
|
|
|
生活饮用水 |
1 |
² 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1分) |
|
|
|
餐具消毒 |
5 |
² 餐具有2-3个专用的洗涮池清洗(2分) ² 餐具采用热力方法统一消毒(2分),采用化学消毒(1分) |
|
|
|
炊事人员的配备 |
3 |
² 有体检合格、受过培训的炊事人员(1分) ²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2分) |
|
|
|
保 健 室 或 卫 生 室 (10分) |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
|
²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 ²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
必达项目 |
面积和设施 |
5 |
²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²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1分) ²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分) ²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1分) |
|
|
|
设备要求 |
3 |
²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幼儿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2分) ²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1分) |
|
|
|
消毒用品 |
2 |
² 有消毒剂(1分) ²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1分) |
|
|
|
卫 生 保 健 人 员 及 其 他 (10分) |
人员配备 |
|
²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 |
|
必达项目 |
人员设置 |
8 |
²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2分) |
|
|
|
² 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合理配备人员和保育员,与婴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一名托育人员。(2分) ²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分) ² 收托寄宿儿童的托育机构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1分) ² 保育人员上岗前需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2分) |
|
|
|||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
²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² 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一名保安员在岗。 |
|
必达项目 |
|
建立卫生保健制度 |
2 |
²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一日生活制度、膳 |
|
|
备注:
1.托育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育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育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_____托育机构(托儿所):
根据你园托育机构申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 年 月 日对你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